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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以租为主,公务用车超8年可更新,出差一般不得带公车

2017-12-11 23:12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关于党政机关怎样用车,《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编辑:翟兰兰】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关于党政机关怎样用车,《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编辑:翟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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