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置换旧房的,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编辑:周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