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19日讯(记者鞠頔 通讯员武纪宣)19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洪山区武南社区一名直管党员因喝完酒依然“任性”开车上路,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魏红军,1986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武南社区直管党员,武汉嘉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2018年3月29日,魏红军酒后驾驶鄂AG38A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江夏区纸坊街道熊廷弼街由西向东行驶,被设卡盘查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武汉市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提取血样。经鉴定,魏红军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13mg/100ml。6月21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对魏红军作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判决。
办案人员表示,魏红军身为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经武南社区党总支党员大会讨论,街党工委研究并报区纪委同意,决定给予魏红军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第一款规定:“党员犯罪,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已经是基本的法律常识,作为党员更应该时刻牢记于心。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顶风违纪违法,不仅是抱有不会被交警部门查获的侥幸心理,更加是纪律意识淡薄、规矩意识弱化的集中体现。因此,广大基层党员一定要引以为戒,本着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的态度,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强化纪律规矩意识,给群众树标杆、立旗帜、做表率,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通讯员武纪宣 记者鞠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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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