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1:登记方式更便捷
原办法:企业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新办法: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申报承诺文书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
变化2:登记住所更宽泛
原办法:可以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一)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二)在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创业孵化器等园区内的企业,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指定非住宅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本区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
新办法:多个企业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进行登记。下列机构可以作为托管机构:
(一)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的产业园、工业园、科技园、创业孵化器、总部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的运营管理单位;
(二)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从事企业住所托管业务的机构;
(三)利用其办公楼、科技楼等适宜场所作为大学生创业集中登记地使用的高等院校。
变化3:新增工位号、网络经营场所登记
原办法:无
新办法:凡能有效划分区间,作适当物理隔离并明确编号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长江日报记者刘睿彻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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