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相继死亡,与养殖场相距百米的棉企被养殖户告上法庭,控诉其排放绒尘造成大气污染,索赔经济损失70多万。新洲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养殖户的诉讼请求,武汉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棉企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百米外绒尘外排,藏獒离奇死亡
2003年9月,新洲一棉企成立,经营棉短绒加工、销售,剥绒,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2006年,新洲市民郭先生在棉企附近建房居住,自2008年起,在此地养殖藏獒。棉企的除尘室与郭先生的养殖场相距约100米,中间有一片林地。
棉企每年8月至次年2月收购、加工棉花时有少量绒尘外排,2014年9月开始,郭先生养殖的藏獒相继死亡。他认为藏獒生病、死亡,是棉企生产时排放的绒尘污染空气所致,曾向有关部门投诉。2014年12月,新洲区环境保护局作出报告,棉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是绒尘收尘室送风的风机功率过大,造成运行不正常,影响收尘效果,在生产时产生少量绒尘外排,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新洲区环境保护局责令该棉企停产整顿,在停产期间加快对外排绒尘整改,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棉企随即停产,对厂房的排尘设施进行了改造,2015年9月恢复生产。
就在棉企停产整顿时,郭先生将其告到了新洲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棉企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包括:9只死亡藏獒的直接损失11.5万元、藏獒治疗费用及相应交通费用2000元、棉尘防护设施费用3640元、不锈钢钛钢防护网7000元、藏獒尸体冷冻费用3000元。
养殖户不服判决,官司2年打了4轮
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前往现场查勘,郭先生的纱窗及犬舍附着少量绒尘,家中现存放有2条藏獒尸体,他曾申请对藏獒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准许后,经查找,无具备相关鉴定资质能力的鉴定机构,致鉴定工作未能进行。
一审法院认为,棉企生产过程中有外排绒尘致空气污染的行为,郭先生有藏獒死亡的损害事实,但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郭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中院,武汉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审理后仍不服判,再次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一起官司打了近2年。
无法“自证清白”,法院二审判棉企担责
为了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确定棉业生产过程中的外排绒尘行为与郭先生所养的藏獒死亡的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二审承办法官何义林来到棉企和郭先生家中实地调查,观摩了棉业公司的生产场地及生产过程、藏獒的饲养环境、两个场地间的空间距离、周边林木生长情况等等。
经查明,棉企生产时向空气中排放绒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郭先生饲养的藏獒发生死亡的结果;藏獒饲养场所内,及该场所与棉企生产场所之间沿途树木上的绒尘,可以说明上述两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而棉企并未举证证明排放绒尘行为与藏獒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棉企无法“自证清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武汉中院依法判决,棉企停止侵害,赔偿养殖户经济损失2万元。
赔偿2万元,经济赔偿如何计算
武汉中院认为,郭先生饲养藏獒死亡,直接损失是藏獒本身;藏獒发病时有必要进行治疗,相应治疗费、交通费属正当支出,属于侵权赔偿范围;以冷冻方式保存藏獒尸体发生的电费支出,也是正当支出。
但是,鉴于冷冻藏獒的同时还冷冻了其他物品,无法从中区分冷冻尸体的具体费用;而治疗费、交通费不足以证明全都是棉企污染行为所引发疾病的支出,故法院将这几项费用与死亡藏獒本体价值一并综合确定。至于郭先生主张的棉尘防护设施费用和防护网费用,这两项措施是饲养藏獒所必备,因此不予支持这两项费用。
郭先生自述冷冻保存的藏獒一只花3万元购入,另一只是自养繁殖的,价值1.3万元。但对两只藏獒的价值没有提供充足证据,2014年左右藏獒价格已大跌。
因此,法院酌定2只死亡藏獒的综合损失为2万元。
普法小知识
1、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2、如何收集大气污染案件证据?
答:武汉中院环资庭何义林法官介绍,常见的大气污染有5大类: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藏獒死亡案是武汉中院受理的第一起大气污染案。
起诉大气污染的案件,受害人一定要举证证明有大气污染行为存在,被侵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由于大气污染行为的特殊性,加上受害人本身专业技术能力有限,很难及时保全及全面举示证据,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向环保部门举报等方法来收集污染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