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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展至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和9个单独片区

2017-10-31 10:11

长江日报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

日前,武汉发布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武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扩展到“1+9”区域内,包含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和外围9个单独片区。

高污染燃料为煤炭及其制品和油类等常规燃料

武汉市决定重新划定禁燃区范围是为了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发出了上述《通告》。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通告》中规定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一)除单台出力大于或者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自《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燃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用煤制品的监督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民用煤制品,餐饮服务场所不得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或者依托周边已有热电机组实施集中供热;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6〕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1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生物质锅炉的监督和管理。全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套使用专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配备高效的除尘设备。

违反《通告》规定将被处罚

武汉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质监、安监、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武政〔2007〕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武政规〔2012〕6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武汉重新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包括哪些范围

(一)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具体包括阳逻大桥-甘棠互通-盘龙城互通-东西湖互通-蔡甸互通-军山大桥-江夏互通-豹澥互通-北湖互通所围区域。

(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外围的下列区域

1.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东段外延片,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沪渝高速/福银高速-武汉市行政边界-长江右岸-阳逻大桥-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2.新洲区邾城片区,具体包括柳界公路-举水左岸-问津大道-沪聂线(318国道)-京广线(106国道)-柳界公路所围区域。

3.新洲区阳逻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长江左岸-倒水右岸-机场路(在建路段)-宁静路(规划路名)-阳福公路-武英高速-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4.黄陂区前川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黄武公路-黄陂大道-滠水右岸-合武铁路-汉麻铁路-京九街-西寺大道-岱黄高速公路-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5.东西湖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总干沟-荷沙路-惠安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6.蔡甸区城关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汉江右岸-公园路-树藩大街-西环路-蔡甸大街-新福路-莲花湖大道-茂兴路-成功大道-汉江路-汉阳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7.蔡甸区常福工业园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常贵路(规划路段)-老汉沙公路-小奓湖北岸-蔡甸区行政边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8.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陵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边界-黄陵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9.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片区,具体包括兴七路-汉南大道-马影河大道(北端)-马影河右岸-江上路(规划路段)-汉南大道-江大路-长江左岸-兴七路(规划路段)所围区域。

【编辑:祝洁】


长江日报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

日前,武汉发布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武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扩展到“1+9”区域内,包含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和外围9个单独片区。

高污染燃料为煤炭及其制品和油类等常规燃料

武汉市决定重新划定禁燃区范围是为了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发出了上述《通告》。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通告》中规定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一)除单台出力大于或者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自《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燃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用煤制品的监督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民用煤制品,餐饮服务场所不得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或者依托周边已有热电机组实施集中供热;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6〕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1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生物质锅炉的监督和管理。全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套使用专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配备高效的除尘设备。

违反《通告》规定将被处罚

武汉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质监、安监、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武政〔2007〕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武政规〔2012〕6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武汉重新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包括哪些范围

(一)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具体包括阳逻大桥-甘棠互通-盘龙城互通-东西湖互通-蔡甸互通-军山大桥-江夏互通-豹澥互通-北湖互通所围区域。

(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外围的下列区域

1.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东段外延片,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沪渝高速/福银高速-武汉市行政边界-长江右岸-阳逻大桥-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2.新洲区邾城片区,具体包括柳界公路-举水左岸-问津大道-沪聂线(318国道)-京广线(106国道)-柳界公路所围区域。

3.新洲区阳逻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长江左岸-倒水右岸-机场路(在建路段)-宁静路(规划路名)-阳福公路-武英高速-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4.黄陂区前川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黄武公路-黄陂大道-滠水右岸-合武铁路-汉麻铁路-京九街-西寺大道-岱黄高速公路-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5.东西湖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总干沟-荷沙路-惠安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6.蔡甸区城关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汉江右岸-公园路-树藩大街-西环路-蔡甸大街-新福路-莲花湖大道-茂兴路-成功大道-汉江路-汉阳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7.蔡甸区常福工业园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常贵路(规划路段)-老汉沙公路-小奓湖北岸-蔡甸区行政边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8.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陵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边界-黄陵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9.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片区,具体包括兴七路-汉南大道-马影河大道(北端)-马影河右岸-江上路(规划路段)-汉南大道-江大路-长江左岸-兴七路(规划路段)所围区域。

【编辑: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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