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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签名写了同音字,怎么办?新洲区法院院长答疑

©原创 2024-03-19 11:43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19日讯 3月19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院长彭本建做客“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为网友专题解答民间借贷纠纷疑问。

点击下图看直播回放>>>

直播现场。记者杨涛 摄

问:借条所写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能否认定原告就是实际出借人?

答: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俗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问:仅有转账凭证可以证明我们之间有借贷关系吗?

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问:民间借贷最高可以要多少利息?

答:无论是借贷期限内的利率还是逾期利率,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还是约定的手续费、服务费、违约金等费用,借款人请求还本付息的上限就是本金加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同时,如果利息计算期限跨越修正前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应当分段计算利率保护上限。

直播结束后,法官将继续留在专栏为网友解答法律疑问。

点击下图一键问法官↓

点击、扫描下图武汉中院“公众号”二维码,选择“在线服务”,可进行立案、调解、查询和缴费: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温婉君 董星星)

【编辑:赵可】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19日讯 3月19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院长彭本建做客“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为网友专题解答民间借贷纠纷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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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现场。记者杨涛 摄

问:借条所写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能否认定原告就是实际出借人?

答: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俗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问:仅有转账凭证可以证明我们之间有借贷关系吗?

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问:民间借贷最高可以要多少利息?

答:无论是借贷期限内的利率还是逾期利率,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还是约定的手续费、服务费、违约金等费用,借款人请求还本付息的上限就是本金加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同时,如果利息计算期限跨越修正前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应当分段计算利率保护上限。

直播结束后,法官将继续留在专栏为网友解答法律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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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温婉君 董星星)

【编辑: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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