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部署。至此,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步入国家管控制度轨道,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为宣传和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了解和认知,更好地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共赢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武汉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长江日报于2018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发起倡议: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在金融产品与服务设计、审批、推介和交易的过程中落实金融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要求,规范各类销售行为,充分披露风险信息,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不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九、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
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设立销售专区,并在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进行“双录”,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立产品分类目录,严格区分自有与代销、公募与私募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产品信息涵盖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
妥善保管录音录像,影音资料清晰、完整、连贯,能够明确辨认销售人员与消费者的面部特征,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十、积极开展广泛、持续、系统的金融公众教育活动,送金融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着力建设金融公众教育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全社会金融素质。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从本职做起,从现在做起,提升服务品质,保护金融业消费者权益,构建武汉金融业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让广大金融消费者充分享受银行业发展的成果。
发起者:长江日报社
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