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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疫情防控期间武汉人社政策

2020-02-02 15:02 武汉市长专线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武汉人社政策问答

一、 业务经办类

1、2020年春节假期后,社保经办机构何时正常上班?

答: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湖北省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市人社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2月14日起正常上班。春节延时放假结束后,各社保经办机构将正常开展各项社保业务经办工作。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社保业务?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办[2020]4号)精神,我市积极推行网上经办服务模式和延期办理方式,开展不见面办事服务。如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请做好健康评估及自我防护,如配戴口罩接受体温监测等。建议您尽可能采用“网上办、邮件办、延期办”的方式确保自身安全。

3、哪些社保业务可以网上办理?

答:①参保单位可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需先注册),申请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或续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停保、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个人一般信息变更、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等业务(新开办企业可直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并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开户业务。)

②灵活就业人员可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或使用“武汉人社”手机APP、“支付宝”手机APP(支付宝-城市服务-武汉-社保一市直社保服务),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灵活就业人员停保、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补缴等业务。

③参保个人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④城乡居民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度残疾身份确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一般信息变更等业务。

⑤机关事业单位可登陆"湖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网申系统"办理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待遇核发等业务。

4、具体如何在线办理社会保险公共业务?

答: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在线办理渠道如下:

(1)单位参保登记(异动)各类业务

请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办理(若无法成功登陆,可采用单位办事备用网址:https://221.232.64.242:7002/dwws/login_ggfw.jsp。)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异动)各类业务

①可通过“手机支付宝首页-城市服务-社保-市直社保服务”办理业务。

②通过“武汉人社”手机APP办理业务。

③“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办理(若无法成功登陆,可采用个人办事备用网址:

https://221.232.64.242:7022/grws/login_ggfw.jsp。

(3)养老转移接续业务

养老转移接续业务可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址: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也可在支付宝-城市服务-电子社保卡-社保关系转移中办理。

(4)光谷社保微信公众号特色业务渠道(限东湖高新开发区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

①“诚信用户申报”:开户较早单位未申请网上办事诚信用户的,网上办理增减员后系统不会自动审核,需要到窗口办理审核。可先在本公众号上申请开通诚信用户,待收到审核通过推送通知后,再网上办理即可免去窗口审核环节。

②“单位开户预审”:可在本公众号下载填写相关资料后上传照片,收到审核通过推送通知后,可直接在湖北政务网上注册并办理增减员等业务。

③“异地就医登记”:可在本公众号下载填写相关资料后上传照片,审核时间两个工作日,收到审核通过推送通知后,即可在异地联网医院使用社保卡办理住院结算。

以上三类业务需后台审核,东湖分局正常上班后会尽快完成审核。

5、哪些社保业务可以通过邮件办理?

答:对于“网上”暂未提供办理的业务,参保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社保机构对外服务电子邮箱或拨打服务电话申请办理。经社保经办人员确认后,按要求将相关业务资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社保经办人员将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回告。如:失业保险金告知、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职工或近亲属申报工伤认定、工伤就医资格开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等业务。

6、如何通过邮件办理社保业务?

答:对于“网上”暂未提供办理的业务,如单位申报失业金告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申领、异地就医登记、死亡待遇核定(含在职和退休)、社保卡业务(其中卡解锁(密)、注销、解挂还需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前住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等等,参保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社保机构对外服务电子邮箱或拨打服务电话申请办理。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对外服务QQ号、QQ群也可在线人工办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社保经办服务联系方式如下:

7、哪些社保业务可以延期办理?

答: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因疫情防控而不能及时申报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转移接续、职工或近亲属申报工伤认定以及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手续的,社保部门可延期办理并确保参保单位及个人社保利益不受影响。在疫情期结束后,参保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时限及要求办理。涉及相关社保待遇结算、支付和发放,可从原到期时开始计算,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发,确保参保人应享受待遇不受影响。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可暂不必急于办理现场业务。

8、退休手续延期办理会影响待遇支付吗?

答: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未能按期申报退休的,后期审核后可补付延误期间养老待遇;按照市人社局养老处要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审批时间从自参保人提出申请之日30个工作日以内调整为45个工作日以内;因病提前退休人员退休时间将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一致,退休待遇从审批通过次月开始计发。

9、退休人员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年审,会影响退休待遇支付吗?

答:社保年审可通过支付宝及武汉人社APP在家完成。如操作不便,可等疫情结束后再行年审。根据人社部通知精神,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二、工伤保险类

1、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工伤?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工伤。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包括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的其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统一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通过工伤认定网办系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材料。暂不具备网办条件的新城区可通过指定邮箱接受扫描上传的认定申请资料。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简化为工伤认定申请书、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

2、其它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正常受理吗?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非疫情防控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通过工伤认定网办系统代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中注明个人申请并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签字。如职工或近亲属仍要求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可通过指定邮箱接受扫描上传的认定申请资料,指导申报并予以受理,或建议其延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暂不收取纸质申请材料。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时间予以延长,延长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时限。因疫情特殊及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按规定中止公告、审核、送达等程序环节,认定时限相应延长,中止时间不计入法定认定时限。

3、用人单位如何通过网办系统申请工伤认定?

答:工伤认定申请端点登录操作指引: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主界面武汉市特色服务--(法人)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密码--工伤认定申请模块。

4、疫情防控期间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答: 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疫情防控期间,除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的工伤等级鉴定工作暂停受理,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办结时限相应顺延。对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统一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简化为鉴定申请书、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其鉴定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鉴定申请、受理、审核、送达等流程环节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网办系统完成,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尽快优先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网办系统或局内部门单位间传递核查。

5、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人员如何就医?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参保人员认定为工伤后,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发给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邮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开通工伤就医资格。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疫情原因,不能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现金垫付后按规定予以报销。因疫情原因,对旧伤复发工伤人员不能在原定点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变更调整到其他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变更调整不及时等原因,其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在现金垫付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6、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及工伤待遇申报材料简化为工伤待遇表和有关医疗费用凭证。其他工伤人员的申报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对伤残鉴定结果无疑义的,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发给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邮箱,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用人单位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后,发给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邮箱,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7、部分工伤协议医院被确定为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无法接诊普通病人,工伤职工需要就医怎么办?

答:春节休假前,相关部门已集中处理此类人员后续治疗的转院问题,如武汉市第九医院定点治疗的工伤人员转至华润武钢总医院;武汉市第五医院转至汉阳医院;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转至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武昌医院转至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七医院转至武汉市第三医院。已转移就医信息的工伤人员无需到社保处办理手续,直接到转院后的定点医院就诊即可。工伤人员因疫情原因不能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现金垫付后申请报销。

三、医疗及生育保险类

1、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入院治疗有哪些医疗保障?

答:根据省医疗保障局通知精神,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实行特殊医保报销政策。对新型冠状病毒抢救治疗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在现有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报销;在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的,取消限制使用范围。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和转诊支付比例调减等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另据武汉市卫健委消息,确诊病人除医保报销外,医疗费全由政府兜底。

2、因疫情原因中断医保缴费,是否会影响医保待遇?

答:医保部门保障疫情期间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参保人员因疫情原因中断缴费的,补缴后可按规定享受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人员疫情防控期间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承诺补缴费用,核实情况后予以开通医保待遇即时结算资格,并督促参保人员按规定完成补缴;疫情防控期间现金垫付费用的,按规定完成补缴后,可按规定报销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费用。

3、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各类现金报销业务,能否延后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医疗费用报销时限。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现金垫付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疫情解除后办理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不受办理时限的限制,待遇标准等不受影响。

4、疫情防控期间能正常办理门诊重症申报吗?

答: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受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申报,随时根据市医保中心意见再作调整。

四、劳动关系类

1、外地职工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未能回家,按何地休假时间休假?

答: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湖北省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2、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岗,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职工因疫情隔离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4、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能否裁员?能否调整工时制度?

答: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5、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加班,或者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安排员工休假?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给予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6、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有何要求?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企业要为上班职工配置防护口罩,做好职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场所的消毒卫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作班车。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体温监测设备,一旦发现疑似感染职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怎么办?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8、延长的2020年春节假期是否属于休息日?若安排加班能否补休?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湖北省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疫情防控需要,应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休息日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9、单位不按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要求职工提前返工,是否合法?

答:若单位不属于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的,就必须根据国务院或地方规定放假。若企业要求提前返工,不符合规定,可以拒绝。

10、婚丧假与延长假期重叠,婚丧假是否顺延?

答: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应当顺延。

11、年休假、探亲假、医疗期与延长假期重叠,是否顺延?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政策,年休假应当顺延,探亲假、医疗期不应当顺延。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类

1、疫情防控期间,原定2020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时间是否延期,何时举行?

答: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3号), 按疫情防控要求,原定于3月1日进行的2020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将延期举行,具体时间及相关工作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安排。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招聘聘用急需补充的医护人员?

答: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3号),对急需补充医生、护士、检疫检验、科研等疫情防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空编空岗的前提下,报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简化招聘考试程序,采取将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表现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直接招聘聘用,疫情过后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对已经参加了202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医疗卫生机构,原有招聘岗位计划不变,可增加新的招聘计划,招聘工作按此办理。

3、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何奖励?

答: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3号),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区和市直部门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开展记功和嘉奖奖励,市人社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工作布署,适时开展专项奖励。

六、就业创业类

1、疫情防控期间还有现场招聘活动吗?

答:根据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就业服务开展网上春风行动的通知》(武人社办〔2020〕5号),为确保特殊时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暂停全市现场招聘活动,对原计划举办的春风行动现场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全部由线上线下双渠道运行调整为线上运行。

武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区人力资源市场要通过网站后台撤除已在“湖北公共招聘网·武汉”网站发布且尚未举办的O2O招聘会信息,不再发放春风卡等现场招聘宣传资料,并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告招聘活动调整情况。

2、什么是“网上春风行动”?

答:武汉将大力开展网上春风行动,结合“百名就业专员服务千企”等活动,组织就业专员与用工企业对接,宣传人社惠企政策和服务举措,了解掌握企业节后开工、用工计划、员工返岗、岗位空缺情况,对原先登记的2020年春风行动招聘活动企业招聘岗位信息进行更新,引导和帮助企业通过“湖北公共招聘网·武汉”网站(http://www.hbggzp.cn/)在线注册和发布招聘岗位信息。另结合企业委托和需求,对原计划安排的春风行动招聘活动场次进行合理调整,及时通过“湖北公共招聘网·武汉”发布新的网络招聘会讯。各类劳动者可通过“湖北公共招聘网·武汉”在线注册和寻岗求职,用工企业和求职者可开展网络、移动端等多种形式的在线面视,做到疫情防控与求职面试两不误。

【编辑:吴蕾】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武汉人社政策问答

一、 业务经办类

1、2020年春节假期后,社保经办机构何时正常上班?

答: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湖北省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市人社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2月14日起正常上班。春节延时放假结束后,各社保经办机构将正常开展各项社保业务经办工作。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社保业务?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办[2020]4号)精神,我市积极推行网上经办服务模式和延期办理方式,开展不见面办事服务。如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请做好健康评估及自我防护,如配戴口罩接受体温监测等。建议您尽可能采用“网上办、邮件办、延期办”的方式确保自身安全。

3、哪些社保业务可以网上办理?

答:①参保单位可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需先注册),申请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或续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停保、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个人一般信息变更、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等业务(新开办企业可直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并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开户业务。)

②灵活就业人员可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或使用“武汉人社”手机APP、“支付宝”手机APP(支付宝-城市服务-武汉-社保一市直社保服务),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灵活就业人员停保、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补缴等业务。

③参保个人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④城乡居民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度残疾身份确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一般信息变更等业务。

⑤机关事业单位可登陆"湖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网申系统"办理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待遇核发等业务。

4、具体如何在线办理社会保险公共业务?

答: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在线办理渠道如下:

(1)单位参保登记(异动)各类业务

请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办理(若无法成功登陆,可采用单位办事备用网址:https://221.232.64.242:7002/dwws/login_ggfw.jsp。)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异动)各类业务

①可通过“手机支付宝首页-城市服务-社保-市直社保服务”办理业务。

②通过“武汉人社”手机APP办理业务。

③“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办理(若无法成功登陆,可采用个人办事备用网址:

https://221.232.64.242:7022/grws/login_ggfw.jsp。

(3)养老转移接续业务

养老转移接续业务可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址: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也可在支付宝-城市服务-电子社保卡-社保关系转移中办理。

(4)光谷社保微信公众号特色业务渠道(限东湖高新开发区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

①“诚信用户申报”:开户较早单位未申请网上办事诚信用户的,网上办理增减员后系统不会自动审核,需要到窗口办理审核。可先在本公众号上申请开通诚信用户,待收到审核通过推送通知后,再网上办理即可免去窗口审核环节。

②“单位开户预审”:可在本公众号下载填写相关资料后上传照片,收到审核通过推送通知后,可直接在湖北政务网上注册并办理增减员等业务。

③“异地就医登记”:可在本公众号下载填写相关资料后上传照片,审核时间两个工作日,收到审核通过推送通知后,即可在异地联网医院使用社保卡办理住院结算。

以上三类业务需后台审核,东湖分局正常上班后会尽快完成审核。

5、哪些社保业务可以通过邮件办理?

答:对于“网上”暂未提供办理的业务,参保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社保机构对外服务电子邮箱或拨打服务电话申请办理。经社保经办人员确认后,按要求将相关业务资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社保经办人员将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回告。如:失业保险金告知、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职工或近亲属申报工伤认定、工伤就医资格开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等业务。

6、如何通过邮件办理社保业务?

答:对于“网上”暂未提供办理的业务,如单位申报失业金告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申领、异地就医登记、死亡待遇核定(含在职和退休)、社保卡业务(其中卡解锁(密)、注销、解挂还需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前住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等等,参保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社保机构对外服务电子邮箱或拨打服务电话申请办理。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对外服务QQ号、QQ群也可在线人工办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社保经办服务联系方式如下:

7、哪些社保业务可以延期办理?

答: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因疫情防控而不能及时申报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转移接续、职工或近亲属申报工伤认定以及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手续的,社保部门可延期办理并确保参保单位及个人社保利益不受影响。在疫情期结束后,参保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时限及要求办理。涉及相关社保待遇结算、支付和发放,可从原到期时开始计算,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发,确保参保人应享受待遇不受影响。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可暂不必急于办理现场业务。

8、退休手续延期办理会影响待遇支付吗?

答: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未能按期申报退休的,后期审核后可补付延误期间养老待遇;按照市人社局养老处要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审批时间从自参保人提出申请之日30个工作日以内调整为45个工作日以内;因病提前退休人员退休时间将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一致,退休待遇从审批通过次月开始计发。

9、退休人员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年审,会影响退休待遇支付吗?

答:社保年审可通过支付宝及武汉人社APP在家完成。如操作不便,可等疫情结束后再行年审。根据人社部通知精神,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二、工伤保险类

1、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工伤?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工伤。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包括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的其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统一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通过工伤认定网办系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材料。暂不具备网办条件的新城区可通过指定邮箱接受扫描上传的认定申请资料。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简化为工伤认定申请书、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

2、其它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正常受理吗?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非疫情防控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通过工伤认定网办系统代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中注明个人申请并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签字。如职工或近亲属仍要求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可通过指定邮箱接受扫描上传的认定申请资料,指导申报并予以受理,或建议其延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暂不收取纸质申请材料。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时间予以延长,延长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时限。因疫情特殊及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按规定中止公告、审核、送达等程序环节,认定时限相应延长,中止时间不计入法定认定时限。

3、用人单位如何通过网办系统申请工伤认定?

答:工伤认定申请端点登录操作指引: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主界面武汉市特色服务--(法人)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密码--工伤认定申请模块。

4、疫情防控期间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答: 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疫情防控期间,除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的工伤等级鉴定工作暂停受理,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办结时限相应顺延。对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统一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简化为鉴定申请书、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其鉴定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鉴定申请、受理、审核、送达等流程环节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网办系统完成,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尽快优先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网办系统或局内部门单位间传递核查。

5、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人员如何就医?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参保人员认定为工伤后,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发给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邮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开通工伤就医资格。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疫情原因,不能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现金垫付后按规定予以报销。因疫情原因,对旧伤复发工伤人员不能在原定点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变更调整到其他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变更调整不及时等原因,其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在现金垫付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6、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及工伤待遇申报材料简化为工伤待遇表和有关医疗费用凭证。其他工伤人员的申报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对伤残鉴定结果无疑义的,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发给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邮箱,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用人单位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后,发给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邮箱,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7、部分工伤协议医院被确定为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无法接诊普通病人,工伤职工需要就医怎么办?

答:春节休假前,相关部门已集中处理此类人员后续治疗的转院问题,如武汉市第九医院定点治疗的工伤人员转至华润武钢总医院;武汉市第五医院转至汉阳医院;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转至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武昌医院转至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七医院转至武汉市第三医院。已转移就医信息的工伤人员无需到社保处办理手续,直接到转院后的定点医院就诊即可。工伤人员因疫情原因不能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现金垫付后申请报销。

三、医疗及生育保险类

1、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入院治疗有哪些医疗保障?

答:根据省医疗保障局通知精神,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实行特殊医保报销政策。对新型冠状病毒抢救治疗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在现有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报销;在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的,取消限制使用范围。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和转诊支付比例调减等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另据武汉市卫健委消息,确诊病人除医保报销外,医疗费全由政府兜底。

2、因疫情原因中断医保缴费,是否会影响医保待遇?

答:医保部门保障疫情期间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参保人员因疫情原因中断缴费的,补缴后可按规定享受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人员疫情防控期间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承诺补缴费用,核实情况后予以开通医保待遇即时结算资格,并督促参保人员按规定完成补缴;疫情防控期间现金垫付费用的,按规定完成补缴后,可按规定报销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费用。

3、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各类现金报销业务,能否延后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医疗费用报销时限。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现金垫付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疫情解除后办理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不受办理时限的限制,待遇标准等不受影响。

4、疫情防控期间能正常办理门诊重症申报吗?

答: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受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申报,随时根据市医保中心意见再作调整。

四、劳动关系类

1、外地职工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未能回家,按何地休假时间休假?

答: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湖北省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2、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岗,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职工因疫情隔离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4、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能否裁员?能否调整工时制度?

答: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5、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加班,或者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安排员工休假?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给予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6、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有何要求?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企业要为上班职工配置防护口罩,做好职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场所的消毒卫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作班车。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体温监测设备,一旦发现疑似感染职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怎么办?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8、延长的2020年春节假期是否属于休息日?若安排加班能否补休?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湖北省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疫情防控需要,应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休息日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9、单位不按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要求职工提前返工,是否合法?

答:若单位不属于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的,就必须根据国务院或地方规定放假。若企业要求提前返工,不符合规定,可以拒绝。

10、婚丧假与延长假期重叠,婚丧假是否顺延?

答: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应当顺延。

11、年休假、探亲假、医疗期与延长假期重叠,是否顺延?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政策,年休假应当顺延,探亲假、医疗期不应当顺延。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类

1、疫情防控期间,原定2020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时间是否延期,何时举行?

答: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3号), 按疫情防控要求,原定于3月1日进行的2020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将延期举行,具体时间及相关工作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安排。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招聘聘用急需补充的医护人员?

答: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3号),对急需补充医生、护士、检疫检验、科研等疫情防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空编空岗的前提下,报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简化招聘考试程序,采取将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表现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直接招聘聘用,疫情过后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对已经参加了202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医疗卫生机构,原有招聘岗位计划不变,可增加新的招聘计划,招聘工作按此办理。

3、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何奖励?

答: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3号),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区和市直部门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开展记功和嘉奖奖励,市人社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工作布署,适时开展专项奖励。

六、就业创业类

1、疫情防控期间还有现场招聘活动吗?

答:根据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就业服务开展网上春风行动的通知》(武人社办〔2020〕5号),为确保特殊时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暂停全市现场招聘活动,对原计划举办的春风行动现场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全部由线上线下双渠道运行调整为线上运行。

武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区人力资源市场要通过网站后台撤除已在“湖北公共招聘网·武汉”网站发布且尚未举办的O2O招聘会信息,不再发放春风卡等现场招聘宣传资料,并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告招聘活动调整情况。

2、什么是“网上春风行动”?

答:武汉将大力开展网上春风行动,结合“百名就业专员服务千企”等活动,组织就业专员与用工企业对接,宣传人社惠企政策和服务举措,了解掌握企业节后开工、用工计划、员工返岗、岗位空缺情况,对原先登记的2020年春风行动招聘活动企业招聘岗位信息进行更新,引导和帮助企业通过“湖北公共招聘网·武汉”网站(http://www.hbggzp.cn/)在线注册和发布招聘岗位信息。另结合企业委托和需求,对原计划安排的春风行动招聘活动场次进行合理调整,及时通过“湖北公共招聘网·武汉”发布新的网络招聘会讯。各类劳动者可通过“湖北公共招聘网·武汉”在线注册和寻岗求职,用工企业和求职者可开展网络、移动端等多种形式的在线面视,做到疫情防控与求职面试两不误。

【编辑: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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