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12日讯(记者夏晶)岁末将至,入职某企业11个月的路某(化姓)却收到了人力资源总监的电话,通知路某年末考核不合格,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路某十分愤怒,认为某企业属违法解聘,其本质是为了拒绝支付奖金和提成。
原来,路某在入职时与公司约定,每月底薪12000元,年底发放奖金提成,按照绩效考核情况计算。某企业则辩称,路某是因为没有通过企业内部的年度评级考核而被淘汰的,这是路某自身不努力导致的结果。
经路某与企业共同申请,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并派遣人民调解员张春兰和李刚承接具体工作。12日,二人在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单方面与劳动者解聘。但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至于就职前约定的绩效和奖金,是根据任务计算数额,与工作时长无本质关联关系,应足额发放。路某工作11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该企业应向路某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他们对当事双方进行法律说明后,提醒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若路某对公司处理方案不满,采取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权利,公司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赔偿。
最终,在调解员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企业给予路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足额发放全部绩效工资,共计36000元。路某不再采取诉讼、劳动仲裁等方式解决该纠纷。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编辑:刘艳】
